隨機學成語

2012年2月14日 星期二

教學檔案製作實務分享

這是101.2.15北市第六群組國中工作會議上的專題研討分享內容,主題是教學檔案製作實務,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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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教師繳稅相關參考資料(最後更新101.2.10)

中小學教師自101年起元月1日開始課稅,故102年5月各位同仁均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目前國稅局僅能提供99年度的試算標準供同仁試算。
本校1001207及1001221教育人員薪資課稅研習影音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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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教師工會與教師會教師課稅專區
財政部賦稅屬軍教薪資所得課稅專區
南區國稅局軍教課稅專區
綜所稅試算 (以99年度綜所稅簡式申報書為計算標準)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顏色字體識別整理版)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公文原稿版)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
雅虎奇摩2011年報稅特輯
雅虎奇摩理財大學之報稅篇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綜合所得稅稅務問題電腦題庫


[截止報名]本校101年度區域資優教育方案文采飛揚國中資優生寫作精進課程實施計畫

1.歡迎北市各國中七、八年級國文表現優異的同學一起到弘道國中相互交流學習,在寫作能力上共同精進與創作。
2.本校七、八年級同學欲報名者請逕洽教務處劉擇憲主任(聯絡電話:23715520轉200/Email: bigwolf@mail2000.com.tw),各校符合報名資格之同學如有相關問題亦可來電或透過email詢問。
3.請各校特教組送件前宜先依報名標準進行校內資格審查再行送件。
4.與本課程相關之資訊公告亦為本址,縮址後為 http://tinyurl.com/ht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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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6日 星期一

教師每年需研習相關知能、融入教學項目及時數

**環境教育:每年研習四小時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環境教育法第24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一、未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
二、未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針對所有員工、教師、學生辦理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三、未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或前條環境講習,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 拒不接受第一項或前條所定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防災教育:每年研習四小時
[依據]100年8月30日北市教安字第10040906000號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100學年度防災教育實施計畫 伍、五、(一) 學校所有教職員工及學生每年至少參與4小時以上之防災教育(以環境保護及災害防救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並建立名冊管制。

 **性別平等教育:每學期實施四小時 [依據]性別平等法第17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2012年1月30日 星期一

1010130本校化學實驗課程研習手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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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我們的課程活動照片都會放在專屬網站,請參加活動的同學們與家長前往觀看,內部設有留言板可以供同學與家長發表心得感想和建議,網址如下:
http://hdchemcourse.blogspot.com/

2012年1月7日 星期六

寒假奧林匹亞化學實驗課程錄取名單


寒假奧林匹亞化學實驗課程(師大化學系上課)線上錄取名單(依報名順序):
1.70638曾偉哲
2.71041謝兆和
3.91015楊紫筑
4.70609陳欣儀
5.71834林義翔
6.90428林子誠
7.70643陳凱南
8.71632林詣修
9.81506林莉淇
10.71040盧郁仁
11.81344羅中佑
12.71839陳渝翔
13.71342蘇承宏
14.81011郭怡秀
15.81337黃冠瑜
16.71640黃耀台
17.70933張祐樺
18.71827吳肇倫
19.71234盛詩儒




2012年1月6日 星期五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評鑑辦法


名  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評鑑辦法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訂定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所屬(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
              品質,辦理學校評鑑業務,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有關私立學校評鑑業務,係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
              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轄)公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學
              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第  四  條    教育局為建立學校評鑑制度,應辦理下列事務:
              一  研究學校評鑑制度。
              二  蒐集分析學校評鑑相關資訊。
              三  提供評鑑相關人員之培訓課程。
              四  其他與評鑑相關之事項。
  
第  五  條    學校評鑑業務得由教育局自行辦理,或委託教育局所屬學校、學術團體或專
              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為之。
              教育局為辦理學校評鑑或指導受委託單位進行學校評鑑,應依據不同學校層
              級組成評鑑委員會。其組成及運作規定由教育局定之。
              第一項接受委託之教育局所屬學校,其主持人應具學校評鑑相關學位或有主
              持學校評鑑之經驗。
              第一項接受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學校教育相關。
              二  具備擬訂評鑑實施計畫、分析評鑑項目與指標、研擬評鑑程序及設定評
                  鑑基準之專業能力。
              三  有足夠之行政人員。
              四  會計制度健全。
  
第  六  條    學校評鑑之類別及其項目內容如下:
              一  校務評鑑:包括行政領導與管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專業知能與發展、
                  學生事務與輔導、特教團隊與運作、資訊規劃與實踐、校園環境與設備
                  、學生學習與表現及家長與社區參與等項目。
              二  專業類科評鑑:包括所設專業科(組)之培育目標、師資、課程、教學
                  、圖儀設備(設施)、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
              三  專案評鑑:針對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應以校為單位,每三年至六年為周期,定期輪
              流辦理,其評鑑項目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公告之;第三款之評鑑,得視需要
              辦理之。
  
第  七  條    教育局應以質量兼重方式就各評鑑項目訂定評鑑指標,於每周期評鑑開始六
              個月前公告。但專案評鑑指標由教育局視需要公告之。
              評定方式分等第制或認可制二種:
              一  等第制,量化成績採百分制計分,最高滿分為一百分;評鑑結果分成下
                  列五等第:
                  (一)一等:九十分以上。
                  (二)二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三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四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五等:未滿六十分。
              二  認可制,評鑑結果分成下列三級:
                  (一)通過。
                  (二)有條件通過。
                  (三)未通過。
  
第  八  條    評鑑委員會或受委託單位於進行評鑑前應踐行下列程序:
              一  依教育局公告之評鑑指標訂定評鑑實施計畫,且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
                  報請教育局核定並公告之。但專案評鑑得不受六個月之限制。
              二  評鑑實施計畫公告後應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實施計畫之實施作業
                  ,向受評鑑學校詳細說明。
              三  到校評鑑前應辦理評鑑委員研習,說明評鑑實施計畫內容、評鑑報告撰
                  寫及評鑑倫理規範。
              四  要求各受評鑑學校應在評鑑委員到校評鑑前先行辦理自我評鑑,並依限
                  準備受評相關資料。
              前項第一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目的、對象、時間、項目、指標
              、程序、實地評鑑小組、結果、應用、追蹤評鑑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九  條    學校評鑑應以實地評鑑方式為之,由評鑑委員前往受評鑑學校,以資料檢閱
              、校園參觀、入班觀察、訪談、綜合座談及其他方式進行。
  
第  十  條    實地評鑑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於評鑑結束後三個月內,評鑑委員會或受委託單位應完成評鑑報告書初
                  稿,交由教育局送達各受評鑑學校。
              二  於評鑑報告書初稿送達受評鑑學校後十四日內,由教育局受理受評鑑學
                  校之意見回覆轉交評鑑委員會或受委託單位複評。有理由時,應予修正
                  並完成評鑑報告書;無理由時,應經教育局轉知受評鑑學校,並完成評
                  鑑報告書。
              三  評鑑委員會或受委託單位應將完成之評鑑報告書送交教育局。
              教育局應將前項第三款之評鑑報告書,送達受評鑑之學校,並公布評鑑結果
              。
  
第 十一 條    學校應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二個月內,針對訪評意見提出改進計畫送教育局,
              並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
              等第制在三等以下或認可制未通過者,於次一學年接受追蹤評鑑。
              等第制為一等、二等或認可制之通過者,教育局得予敘獎。
  
第 十二 條    教育局得對受委託單位之規劃、設計、實施及結果報告等,進行後設評鑑;
              其評鑑結果,得作為教育局遴選受委託辦理學校評鑑單位之依據。
  
第 十三 條    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應恪守評鑑專業倫理,並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
              各項資訊,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